邯幼专发〔2023〕5号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冀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
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校党委要把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组成员由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可以根据学习内容安排党外同志交流发言。
第五条 校党委对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党委分管宣传部门的成员是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提出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完善学习制度,配合校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学习任务。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拟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定期组织业务工作培训。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人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学习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严把中心组学习政治关,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学习主题、内容和导向进行严格审查。邀请中心组讲课人员,要对其一贯言行和立场、观点进行考察。讲课前,要就主题、内容、方式等与讲课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3人以上场合向讲课人员重申导向要求和纪律规矩。对于讲课期间出现的导向性错误言论要及时制止,当场批驳、当场肃清不良影响。
第九条 中心组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每年作重点发言不少于1次。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撰写心得体会,做好学习笔记。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撰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第十条 中心组要结合学校实际,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能用党委会会议、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教育工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习计划由校党委审定后施行。校党委每年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自查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督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3年1月5日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0份)